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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等级价格
(元/公斤)
日期
  • 大米 标一 6.29 2017-11-07
  • 菜籽油 四级 10.16 2017-11-07
  • 面粉 特一 4.03 2017-11-07
  • 玉米 普通 1.86 2017-11-07
  • 小麦 普通 2.7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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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兰州市粮油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30 作者: 市场监管处  查看次数:
  
  

  根据《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兰州粮油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从粮食市场入口把好质量关,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兰州市粮油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榆中、皋兰、永登三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红古区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粮食稽查支队直接负责。 

  二、凡进入兰州市场流通的粮油厂(商)家必须在所负责的粮食市场准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出厂合格证明、QS许可证书、当地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报告、批发商工商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对不进行市场准入备案登记的生产厂(商)家,根据《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行政处罚、退市处理。 

  三、兰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定期将准入合格的粮油生产厂(商)家、品牌、规格等在新闻媒体公告,并给生产厂(商)家颁发《兰州粮油市场准入通知书》,以引导零售商进货销售,同时提醒市民消费时注意。 

  四、从事粮食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保管和生产措施及相应的设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入市销售的米、面、油必须是持有《兰州粮油市场准入通知书》的厂(商)家的粮油品牌。 

  五、凡进入本市的粮油必须进入工商部门审定的粮油批发市场公平有序交易,对不进入批发市场擅自场外交易的一经查实,将依照《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销售的粮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严重警告、依据《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粮油生产厂家超标使用添加剂、溶剂残留量超标等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除按《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责令其退出粮食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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