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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粮食局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15 作者: 查看次数: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和收储供应需要,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 

 

  第一条  甘肃省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实行分级管理。 

  省粮食局负责制定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市(州)、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首次备案

 

  第三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分级备案后要逐级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申请表》上报省粮食局。 

  省粮食局直属粮油仓储单位直接向省粮食局申请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的,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申请备案,分库区填报《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申请表》。 

  第四条  现有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新增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本单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申请表》;  

  (二)粮油仓储单位简介;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图。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粮油仓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要求申请企业补齐相关资料。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粮油仓储单位应事先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粮食局同意。省粮食局直属粮油仓储单位经省粮食局直属管理公司报至省粮食局同意。上报文件应附引起拆迁、改变用途情况发生的相关部门意见、文件及会议纪要等。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果要逐级报至省粮食局。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改变用途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化情况书面说明; 

  (二)变化后本单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图; 

  (三)引起拆迁、改变用途情况发生的相关部门意见、文件及会议纪要等; 

  (四)《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备案表》。 

  第十一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果要逐级报至省粮食局。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征收、征用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化情况书面说明; 

  (二)政府行政征收、征用相关政策执行文件; 

  (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备案表》。 

  第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应事先征得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果要逐级报至省粮食局。 

  第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化情况书面说明; 

  (二)粮油仓储单位与承租方(承借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 

  (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备案表》。 

  第十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物流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完成工程预验收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果要逐级报至省粮食局。 

  第十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新项目完成工程预验收后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化情况书面说明; 

  (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备案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备案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书可在甘肃省粮食局网站下载。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及时备案的,按照《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申请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备案表》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申请表.xls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备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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