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7-08-02 作者: 市场监管处 查看次数:
申请条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五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兰州市城关区民安大厦
法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